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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已经出来多年,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开始执行了。但还有许多地方有法不依,不知各位老少爷们有何看法。劳动合同法是否在实施?特别是加班费方面不按规定执行。
按照规定,用人单位对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都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。但有关人士介绍说,一些用人单位借故不支付加班工资,一些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套用的标准“就低”不“就高”,变相侵占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。
按有关规定,节假日有两个含义,即节日和假日。春节期间,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日时间,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,应当支付300%的工资,不能安排补休;初四到初七为假日时间,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,不能安排补休的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%的加班工资。
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提醒说,用人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,分别按照定额任务的计件单价300%、200%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。
尽管有这条条框框的各项条款,但是有哪个单位在执行呢? 又有多少“都市炮灰团”在默默的充当炮灰呢?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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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责编:孙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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